江苏男子因抱怨饮料“吃了要死人”被抓 或将获刑

2017.01.18 22:51 华商报 刘苗

丈夫刘春林因为抱怨饮料里的果粒拽不断,“吃了要死人”的视频被传上网,就被逮捕了,何荣霞至今没想通。

何荣霞表示,2016年10月8日晚,作为江苏淮安某驾校教练的刘春林,和准备参加驾考的学员邓某川和李某入住一招待所。发觉肚子饿了后,刘买了“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但吃的时候发现果粒嚼不动,遂将果粒中的水分拧干,两手拉拽果粒不断,抱怨该饮料会“吃死人”。

江苏男子因抱怨饮料“吃了要死人”被抓 或将获刑

这个过程被一位学员录下视频,并放到驾校内部群里传开。2016年10月31日,刘春林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抓获,并移交给福建晋江警方;邓某川、李某于2016年11月19日到盱眙县公安局马坝派出所投案。2016年12月8日,三人被福建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批捕。

今年1月13日,涉事企业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抓捕刘春林等三人确系公司向晋江市公安局报案,此外不愿多谈。晋江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林文伟称,按正常程序,刘某等可能面临判刑,对于律师和家属的质疑,他称“那是他们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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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有权差评

  是否故意捏造事实是关键

昨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教授阮齐林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损害商品声誉罪是一种轻微犯罪,和民事侵权只是程度上的差异。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基本点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捏造”和“散布”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消费者确实喝了该饮料后感到身体不适,对产品质量发发牢骚,即使言语有夸大成分,也不应被认为是刑事犯罪;如果确实对商家名誉带来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如果只是私下发牢骚,没有传播出去,不构成民事侵权。”

阮齐林说,如果行为人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事实,并将其捏造的虚假事实以各种形式在社会公众中宣传、扩散,对商家的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影响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中消协律师团成员、北京兰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向华商报记者表示,消费者有表达自身感受的权利,如果商品不合格,消费者也有提出批评的建议权。“如果商品确有问题,消费者提出批评,哪怕这种批评对企业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严重损失,消费者也不应因此获罪。关键是是否故意捏造事实。” 华商报记者 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