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黄兴国立案侦查

2017.01.22 21:05 新华网北京 于子茹

新华网北京1月22日电(于子茹)记者今天从最高检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原市长黄兴国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黄兴国立案侦查

黄兴国资料图,来源网络

黄兴国简历

黄兴国,男,汉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3年9月入党,1972年11月参加工作,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1972.11-1973.11 浙江省象山县晓塘公社党委副书记;

l973.11-1976.11 共青团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76.11-1982.12 浙江省象山县金星公社党委书记(其间:l980.11-1982.10 浙江省委党校干部专修科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专业学习);

1982.12-1984.01 浙江省象山县委宣传部部长;

1984.01-1985.09 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85.09-1989.07 浙江省象山县委书记;

1989.07-1990.09 浙江省台州地委副书记;

1990.09-1994.09 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

1994.09-1996.08 浙江省台州市委书记(其间:1995.09-1996.07 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08-1998.01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

1998.01-1998.11 浙江省副省长(1995.09-1998.07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1998.11-2003.11 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

2003.11-2007.06 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1.09-2004.08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7.06-2007.l2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7.12-2008.01 天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8.01-2014.12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4.12-代理天津市委书记、市长(至2016年9月);

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八届中央委员;党的十四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2016年9月,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