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民警将被传唤人扣押香烟私自瓜分遭实名控诉

2017.09.27 22:00 网络 佚名

内容提要:神木市公安局麻家塔派出所2017年7月26日在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不仅违法持续口头传唤当事人25小时,其派出所民警还擅自将被传唤人扣押某品牌香烟拿去与其他人瓜分享用,遭被传唤人实名举报。

2017年7月25日14时许,陕西省神木市市民刘浴在与他人因购买商品时发生争执,后双方引发肢体冲突,案发时神木市公安局麻家塔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理此事,麻家塔民警在未出示任何工作证件的情况下,将刘浴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在持续传唤时间达25小时后,麻家塔派出所向刘浴送达了拘留十日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浴在被口头传唤至麻家塔派出所时,派出所人员将其随身携带的一包某品牌香烟、项链石珠以及手机等物品全部扣押,且未开列清单。在7月26日上午,麻家塔派出所一名辅警擅自拿走刘浴被扣押的香烟,将香烟与其同事与留置室其他人员瓜分。刘浴在扣押期间,麻家塔派出所工作人员给其项链石珠时,刘浴发现该石珠已被损坏,因此拒绝接收。

9月4日,刘浴向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控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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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刘浴向神木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确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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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刘浴向神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神木市公安局局长秦小军发短信反映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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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9月27日,此事均未收到各方书面回复。

9月27日,刘浴通过咨询律师后认为:

一、神木市麻家塔派出所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口头传唤持续时间达25小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神木市麻家塔派出所辅警擅自拿走其扣押香烟与他人瓜分,其项链石珠在扣押期间受到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神木市麻家塔派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已超过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但神木市公安局未按此法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