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中院法官被指“包庇”疑犯

2017.11.22 10:26 法制传媒网 焦永峰 晓晓

频频与在逃人员通话却不报案

  陕西渭南中院法官被指“包庇”疑犯

  法制传媒网 焦永峰  晓晓

因不认公司新投资人,在强占矿业公司不成,便指使他人盗窃公司财务凭证,被公安网上追逃。蹊跷的是,该在逃人员随后状告矿业公司讨要损失获法院“枉法”支持。值得关注的是,在逃人员民事官司期间,多次与渭南中院法官“通话”却安然无恙。由此,当事人鑫源矿业负责人不得不质疑:渭南中院法官“明通”在逃疑犯,且不顾及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常识,草草枉法判案。

强占公司不成   盗抢财务凭证

2006年,在被誉为华夏金城的陕西省潼关县,一起严重的金矿火灾事故,让当地政府不得不使出“杀手锏”——给予发生安全事故的陕西省潼关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鑫源矿业公司”)勒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彼时,鑫源矿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百让因惹下安全事故,而无力支撑公司,遂决定退出公司经营,并将股权全部转让。

据陕西当地媒体《华商报》报道,2006年12月11日,潼关县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贯通矿道内突冒浓烟,当时中金公司约20名矿工正在巷道内作业,因逃跑及时均未出险,潼关县公安局也刑事立案侦查此事。而此后的调查显示,当时承包金矿探矿的舒长胜、范秀芳的探矿队擅自进入中国黄金公司的探矿区,引发火灾安全事故。

在停业整顿及刑事调查期间,现任鑫源矿业公司负责人的党西北及康祥飞出资3500万元,于2007年2月9日正式收购该公司,并处理遗留问题。而所谓的“遗留问题”就是舒长胜、范秀芳夫妻曾经参与鑫源矿业公司探矿、采矿,鑫源矿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百让跟舒长胜、范秀芳夫妻签订的一纸书面分成承诺。

不过,舒长胜、范秀芳夫妻的图谋则是要彻底霸占鑫源矿业公司。2007年2月10日,当收购人党西北、康祥飞正准备接管鑫源矿业公司时,发现舒长胜、范秀芳带领100余村民,已经将公司办公室、选矿厂、矿井口等重要场所强行占领。

随后,公司新投资人方面报警,潼关县公安局也曾数次对舒长胜、范秀芳夫妻组织的人员进行清场,但这些人在舒长胜、范秀芳夫妻的授意下,一边到潼关县有关部门上访,一边跟警察“躲猫猫”,只要警察一离开,他们就又开始占领鑫源矿业公司。

为此,潼关县委、政府对鑫源矿业公司的问题非常重视,曾先后召开了五次专题研究会议。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情况报告》载明,鑫源矿业公司因与舒长胜个人之间签订联合探矿协议,及鑫源矿业公司与小口村四组(注:鑫源矿业公司所在地)土地租赁纠纷引发的,属于企业内部利益分配和合同纠纷问题;群众上访实质是舒长胜为了争夺鑫源矿业公司法人代表资格,雇佣唆使部分群众和社会上无业人员上访,向政府施压的一种手段。

此后,在潼关县委、政府的干预之下,党西北、康祥飞的管理团队于2007年7月19日才正式入驻鑫源矿业公司。不过,在入驻企业的当天,他们却发现驻鑫源矿业公司的保险柜被盗,而保险柜内存放的是公司重要财务凭证。

当天,鑫源矿业公司的书面《报案材料》称:“我公司一直被舒长胜、范秀芳抢占着,今天我公司进厂,发现财务室保险柜内原股东账本,及部分单据和收入凭证等重要资料被盗,特向贵局报案”。

鑫源矿业公司被盗一案,潼关警方一直在侦查中,企业也恢复了正常的生产。在此后几年的发展中,党西北买断了鑫源矿业公司的全部股份,共计投资达1.3亿元。

在逃疑犯民事案件被指枉法

霸占公司不成的舒长胜、范秀芳于2014年8月27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渭南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鑫源矿业公司单方经营期间给其造成的损失9800万元。

但因为原股东账本,及部分单据和收入凭证被盗,渭南中院依据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直接做出了判决,而这份《审计报告》依据的鉴定材料存在大量的伪造痕迹。2016年3月23日,渭南中院判令鑫源矿业公司返还舒长胜、范秀芳投资款2115.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11.68万元。

鑫源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提起上诉的同时,于2016年3月31日找到渭南中院,渭南中院合议庭全体成员一起接待了鑫源矿业公司。一份《谈话笔录》载明,本案审判长徐红卫称,相关证据存疑,但现在条件下不好突破,最后只得认定了,又加之范秀芳不停地催案件进展,所以就做出了判决。

审判长徐红卫谈话记录表明,渭南中院依据不好突破存疑的证据做出了一审判决,而且是在范秀芳的“催促”之下草率做出的判决。鑫源矿业公司对徐红卫的“解释”表示不能理解。徐红卫则称,关于偷账本的问题,如果公安局能查清,对本案是有影响的。他们也留了时间,一直在等待公安机关,但现在结论还没有出来,可能是一个变数。

鑫源矿业公司会计凭证被盗属于刑事案件,嫌疑人即是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之一范秀芳,“结论还没有出来”是公安机关尚在侦查过程中,渭南中院不是要给公安“留时间”,根据“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本应该中止诉讼,等待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

此后,鑫源矿业公司向陕西高院提起上诉期间,该公司会计凭证被窃案被潼关警方侦破。潼关警方查明,舒长胜、范秀芳夫妻强占鑫源矿业公司期间,范秀芳通过电话指使同村赵少峰,盗窃了鑫源矿业公司保险柜里的会计凭证。2016年10月8日,潼关警方即对范秀芳网上追逃。

范秀芳已经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列入网上追逃人员名单。值得强调的是,范秀芳所盗取的鑫源矿业公司会计账本被隐匿、销毁、篡改或伪造具体情况,将直接影响到此民事案件的认定。

但遗憾的是,陕西高院不顾对于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亦未听取上诉人鑫源矿业公司的意见,于2016年10月21日做出终审判决,判令鑫源矿业公司返还舒长胜、范秀芳2115.2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7年8月1日起支付利息,同时承担一审诉讼费11.68万元、二审讼诉费14.7562万元。

执行法官被指“包庇”在逃疑犯

根据陕西高院的终审判决,鑫源矿业公司应当向舒长胜、范秀芳支付“返还款”、资金利息(2007年8月1日起计息)、讼诉费共计达3500万元。此后,在舒长胜、范秀芳的申请下,渭南中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2017年1月4日,渭南中院再次下达执行裁定,冻结鑫源矿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查封鑫源矿业公司探矿权、采矿权和股权。

值得关注的是,2017年8月11日,渭南中院执行法官雷建民与党西北有一次《谈话笔录》,雷建民在《谈话笔录》中称:“关于范秀芳刑事在逃的事,我在电话中要求她积极配合公安机关。” 党西北由此质疑,范秀芳是在逃人员,作为法官的雷建民,在知道范秀芳住处、去向的情况下,应该及时报告潼关警方,但蹊跷的是,该法官却知法犯法,涉嫌包庇窝藏在逃疑犯。

另据鑫源矿业反映,陕西高院主审法官赵顶峰以及渭南中院执行庭长莲灵,都直接、间接与在逃人员范某有联系,但却不向公安报案。有分析指出,这种情况下,只能让人怀疑其背后或存在利益纠葛。

据法律人士介绍,《刑法》第310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渭南中院法官,明知民事案件应让位给刑事案件,且承认刑事案件的侦办会影响到民事纠纷的判断,但却先是在在舒长胜、范秀芳的催促之下,草草枉法判案;甚至还在明知在逃疑犯下落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频频与其联系,而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其中必有蹊跷。

据了解,目前鑫源矿业公司不服陕西高院的终审判决,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讼诉,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已经举行听证会议。本网将持续关注该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