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过期了,责任心还能再过期吗?

2019.04.18 11:59 在榆林网 周成

近日,陕西西安的一位准妈妈经历了一件揪心事。这位孕妇怀孕六周,出现了呕吐症状,到当地长安区妇幼保健院检查,按照医生建议进行输液,不料输到一半却发现所输药液已过期3个月,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药过期了,这件事不由得使人心底感到颤抖,医院药品关系到无数人的生命,怎么能不走心呢?责任又在哪里?而且医院的药品从药房领出再到给患者输上,中间还经过了输液护士的手,中间怎么会没发现呢?并且在护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要求,医护人员在对患者用药时,要对患者的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进行认真比对。但这样令人痛心的事还是发生了。

更为可笑的是经过了这么多的环节,居然还是患者家属在无意间发现的,这对于那些行医者是莫大的讽刺啊。我们都知道,哪怕是我们超市去买东西都会看一看,包装带上的出产日期和保质期。更何况关乎人命的医用药品呢?责任心在哪里呢?

药品的管理都是有专人负责的,发生这样的事,笔者认为:一是工作人的责任心还有不强:二是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工作的失职,监管的不到位、监管失灵。依照法律法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质药论处。药过期了那么就应该有专人负责清理、销毁。

药可以过期,但是我们责任心坚决不能过期。人命大于天,责任心不是遇到大事件时才体现的,而是从日常工作中的每个小细节着手,本着防微杜渐的态度去完善、去负责。医务人员作为我们的“天使”更要时刻把责任心放在第一位。(文/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