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一村原党支部书记与原会计因贪污被提起公诉

2020.12.13 22:45 中国检察网 ZaiYuLin.Com

石湾镇白狼城村原会计马某某的起诉书,该起诉文书显示,常某某与马某某因涉嫌合伙贪污被依法逮捕,并已提起公诉。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6409160213,汉族,初中文化,榆**区**镇***村人,现**县********。1999年9月至2003年4月任**县**镇***村党支部副书记,2003年4月至2018年6月任横山县石湾镇白狼城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7月至今任横山区石湾镇副镇长(不脱产)。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0238,汉族,高中文化,榆林市**区**镇***村人,现住榆林市*******村。1996年至2016年任石湾镇白狼城村会计。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横山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榆林市政府决定对油井开展“三权”回收工作,同年5月,横山县政府将产权在私人老板手中的油井统一收回。因2003年前私人老板在打井过程中没有对干井、废井及产量不高的井所占用的土地进行补偿,油井回收后,为处理遗留问题,横山采油厂要求白狼城各小组上报有遗留问题的土地面积。

被告人常某某(时任白狼城村支部书记)、被告人马某某(时任白狼城村会计)与瑶台组组长安某某(另案处理)与商议后,安某某给白狼城村委上报了90.86亩有遗留问题的土地花名册(其中实际占用村民土地面积40亩,虚报土地面积50.86亩),时任白狼城村会计马某某根据安某某上报的花名册制作了以一份恢复吊井(111#、115#、116#)的花名册,并向横山采油厂上报。横山采油厂根据白狼城村上报的土地亩数,以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对该90.86亩土地进行补偿。

2005年上半年,横山采油厂向瑶台组兑付了该90.86亩土地21个月的补偿费用,共计79502.50元,安某某将其中实际占用的40亩土地的补偿款兑付给村民后,将剩余50.86亩土地补偿款44520元和2005年下半年土地补偿款12720元结余在手中。2006年6月23日,马某某和安某某在常某某家中将该款私分,三人每人分得19080元并均用于生活支出。

2008年,被告人常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问题从村财务账中取出油井井口费20000元予以私分。2012年被告人常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又从村财务账中拿出油井井口费40000元予以私分。2016年2、3月份,白狼城村委在整理账务的过程中,被告人常某某、被告人马某某为了掩盖从财务账中拿钱的事实,同时为了冲抵村民借村委不能归还的71000元的借款,二人商量后虚列了108000元和30000元的二支支出条据用于平账,账务整理完成后,村财务账面上还结余7000元,二人又决定将该7000元予以私分,其中,马某某分得5000元,常某某分得2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常某某在村财务中分得32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分得35000元,该款均用于二人生活开支。

1、立案调查决定书、白狼城村委账务、采油厂财务凭证、身份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谷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身为榆林市横山区石湾镇白狼城村原党支部书记、被告人马某某身为榆林市横山区石湾镇白狼城村原会计,与榆林市横山区石湾镇白狼城村瑶台组组长安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白狼城村土地补偿款57240元,且被告人常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合伙贪污井口费67000元,被告人常某某、马某某共累计贪污公款1242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