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人民法院向富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

2020.12.13 22:48 腾讯新闻 ZaiYuLin.Com

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交通运输局财务工作人员就犯了这样的错误。在法院送达禁止支付裁定之后擅自将冻结案款划出,还拒不配合法院的调查行为。为此,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向富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

佳县人民法院向富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

康某申请刘某租赁合同一案,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经调查发现刘某在富县交通运输局有未结算工程款26万余元,于2019年12月9日依法向富县交通运输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禁止向被执行人刘某支付所有未结算工程款。然该单位财务工作人员无视法律规定,于2020年1月19日擅自向被执行人刘某支付工程款15万元,导致申请人的诉请不能实现,法院执行工作受阻。

鉴于富县交通运输局拒不协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佳县人

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富县交通运输局处以10万元罚款,并向该单位送达了罚款决定书。

法官提醒:

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每个公民以及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在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办理协助事项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单位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