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民主意!举报“黄赌毒”违法犯罪最高奖励2万元

2021.01.31 21:25 在榆林网 ZaiYuLin.Com

1月20日,榆林市公安局发布《榆林市公安机关举报“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受理、督办、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涉黄涉赌涉毒违法犯罪案件。

本办法所奖励适用的对象是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涉黄涉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取得打击实效的人民群众。

第二条:举报人原则上要将举报线索反映给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涉黄涉赌涉毒举报线索,应立即组织警力核查。

第三条:举报下列涉及黄赌毒的违法犯罪活动,属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

(一)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1、介绍、容留、引诱、强迫、组织他人卖淫活动;

2、从事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招嫖活动;

3、传播、制贩淫秽和色情物品活动;

4、淫秽、色情表演活动;

5、参与网络招嫖并为网站、网址提供服务的。

(二)涉赌违法犯罪活动

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2、以赌博为业的;

3、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开设赌场的;

4、参与网络赌博、为网络赌博提供资金结算、技术支持、担任代理并从中获利的。

(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活动;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3、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活动;

4、吸食、注射毒品活动。

第四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应尽可能地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涉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具体人员、时间、地点、见证人等重要证据和调查线索;

(三)举报人可以单线联系公安人员,并引领公安人员指认违法犯罪场所。

第六条: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举报提供信息要素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奖励。

(一)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1、按治安案件予以处罚的,一次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500元。

2、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处罚的,给予1000元奖励;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人以上或缴获淫秽物品1000件以上,给予1000元至3000元奖励;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20人以上或缴获淫秽物品2000件以上,给予3000元至5000元奖励。

3、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被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一次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10000元;被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一次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20000元。

(二)涉赌违法犯罪活动

1、按治安案件予以处罚的,一次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500元。

2、构成赌博罪,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处罚的,一次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2000元。

3、构成开设赌场罪,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处罚的,一次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5000元。

4、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被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一次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10000元;被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一次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20000元。

(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1、举报吸毒:举报一人吸毒查证属实,奖励500元;举报2人以上吸毒或吸毒窝点查证属实,奖励2000元;举报在公共场所聚众吸毒查证属实,奖励5000元。

2、举报种植毒品:举报一般种植罂粟毒品案件,奖励1000元;举报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奖励5000元。

3、毒品案件:举报一般毒品案件查证属实,奖励2000元;举报重、特大毒品案件查证属实,奖励5000-20000元。特别重大有影响力案件,视情节予以奖励。

第七条:奖金分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当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在案件查实后,经案件受理部门核对有关举报信息后兑现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首先举报人,也可以由案件受理部门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只能奖励一次,不能重复奖励。

第八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设立涉黄涉赌涉毒案件线索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办理:举报受理单位应对接受举报后侦办的案件在宣布破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向本局分管局领导申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从本局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中兑现举报奖励。

第十条: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公安机关民警及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公安机关民警及工作人员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三)新闻媒体已曝光的涉黄涉赌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四)无法联系的匿名举报,或者未能查实的涉黄涉赌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五)其他不应奖励的举报事项。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榆林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榆林市公安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