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一男子与他人妻发生关系后,被对方敲诈勒索10余万元

2021.02.02 21:34 二三里 ZaiYuLin.Com

榆林男子白先生在跑班车的途中,认识了他人妻子,多次发生关系后,噩梦也随之而来。该女子多次以各种手段向其要钱,假借多名亲属身份发送文字信息,以将二人发生性关系视频上传网络及告知白先生妻子为要挟。司法部门认定,白先生被敲诈10多万元。

2020年3月15日,白先生向警方报案称,2012年他和别人跑班车时认识了其妻子李女士。2015年至2017年间,他和李女士发生了三次性关系。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李女士及多名亲友以李女士怀孕及其勾引别人老婆为由,多次对其敲诈勒索,达十余万元。

警方调查发现,2017年4月至7月期间,李女士通过微信与白先生聊天中,以怀上白先生的孩子需要在北京请专家做流产手术、给医生送礼、购买医疗器械等为借口,一人扮演多种角色恐吓白先生,向其索要钱财66600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李女士冒充冯某某,以暧昧的微信聊天勾引白先生。后李女士又冒充冯某某的老公,以白先生勾引其老婆致其老婆发生交通肇事为由,并以殴打白先生家属、伪造法院判书等手段,恐吓白先生,向其索要钱财38000元。以上,李女士实施敲诈勒索金额104600元。2020年6月17日,李女士家属退赔白先生全部损失,并取得白先生谅解。

据此,榆阳法院认为,李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李女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李女士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认罪认罚,因此建议法院从宽处罚。但宣判后,李女士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属于认罪不认罚,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榆林市人民检察支持抗诉认为,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日前,榆林中院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来源:二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