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小纪汗镇一村支部副书记受贿近90万元获刑3年

2021.02.18 10:11 中国裁判文书网 ZaiYuLin.Com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榆林市原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永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汗镇波罗滩村党支部副书记罗鹏东行贿近90万元。

此案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为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尤永军找到时任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汗镇罗滩第一村民小组组长的被告人罗鹏东,联系租赁该小组村民的2000亩土地。2012年5月28日榆林市原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该村小组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每亩18300元的价格从村民手中租得2000亩土地后,又联系榆林市城投集团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每亩37000元的价格征收波罗滩第一村民小组该2000亩土地。为尽快获取租赁土地的差价利益,2012年7月26日,尤永军以购买30亩土地和别墅的名义,向罗鹏东行贿8950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鹏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89504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永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罗鹏东人民币8950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罗鹏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尤永军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罗鹏东、尤永军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罗鹏东、尤永军的辩护人均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仅实施一次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采纳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尤永军找到时任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汗镇罗滩第一村民小组组长的被告人罗鹏东,联系租赁该小组村民的2000亩土地。2012年5月28日尤永军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榆林市原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该村小组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以每亩18300元的价格从村民手中租取2000亩土地,总价为3660万元。后被告人尤永军又联系榆林市城投集团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征收该2000亩土地以从中赚取差价,并促成其与该村组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榆林市城投集团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留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显示每亩地价3.7万元,总征地2000亩,补偿款共计7400万元,而该村组留存的与榆林市城投集团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显示每亩地价1.83万元,总征地2000亩,补偿款共计3660万元,两份合同差价3740万元。

2012年6月8日、6月11日榆林市城投集团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榆林市榆阳区浩然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人罗鹏东的账户两次共计转款支付土地补偿款3660万元,2012年7月26日支付3740万元,共计支付7400万元。被告人尤永军为尽快获取转至被告人罗鹏东账户的租赁土地差价3740万元,以购买罗鹏东30亩土地和别墅的名义,让罗鹏东从差价3740万元中扣除200万元作为对价。2012年7月26日,被告人罗鹏东扣除200万元后将3540万元转至尤永军的账户。2020年4月30日,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鉴定意见为,评估基准日2012年7月26日涉案的罗鹏东转让给尤永军的30亩土地及别墅及相应设施等共计价值为1104960元。

另查,被告人罗鹏东在侦查机关上缴1120000元;被告人尤永军上缴31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鹏东、尤永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出具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城投公司提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波罗滩村提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罗鹏东提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浩然公司给罗鹏东打款记账单复印件、收条、尤永军银行流水明细、罗鹏东银行流水明细、罗鹏东、尤永军上缴非法所得票据、租赁沙地协议书、罗鹏东转让给尤永军的房地基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及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罗鹏东利用担任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被告人尤永军的提议将自己价值1104960元的别墅和土地使用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尤永军,为被告人尤永军谋取利益,超过转让标的物价值的895040元应认定为收受贿赂,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尤永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罗鹏东行贿895040元,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依法从宽处罚。二被告人主动上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鹏东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尤永军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三、公安机关已追缴的被告人罗鹏东违法所得89504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