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麻黄梁镇原党委书记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21.04.05 23:29 在榆林网 ZaiYuLin.Com

镇政府征村民土地盖房,征地款从公款中挪用,2015年,麻黄梁镇多名领导涉案被查,其中,镇党委书记葛某于2016年7月1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时隔四年,葛某因涉受贿案再被查。

干部职工征地用公款支付

2011年5月,榆阳区麻黄梁镇政府通过党委会研究决定新建办公楼,并向区政府申报了修建新办公楼工程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榆阳区麻黄梁镇政府与麻黄梁镇北大村北大小组协商征用土地修建办公楼。

在协商征地过程中,麻黄梁镇政府干部、职工在全体大会上提出向该镇北大村北大小组多征一部分土地用于给干部职工谋取点福利,修建干部职工家属住房,得到镇党委同意,并指派镇政府副书记薛某某和麻黄梁镇政府武装干事薛某于同年6月份负责协调与北大村北大小组征地事宜,后与北大村北大小组签订了两份征地协议,共征用土地66亩,并约定每亩土地的征地款为5000元,经麻黄梁镇政府副科级以上干部开会决定由镇政府财务先行垫支用于干部职工修建住房用地的征地款。

同年7月1日,征地协议签订后,原麻黄梁镇党委书记葛某和原麻黄梁镇镇长郭某及薛某某、薛某四人在相关财务手续上签字。同年7月13日,麻黄梁镇镇政府原村财乡管会计赵某某从镇政府财乡管账户中用转账支票的形式将66亩土地共计33万元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北大村北大小组村民王某某。

土地征到位后,麻黄梁镇镇政府将所征用66亩土地中的36.4亩(其中包括办公区前修建道路一条,占用了原计划用职工宅基地分配土地6.4亩)土地用于修建办公区,剩余29.6亩土地给该镇干部职工作为宅基地进行了分配,该29.6亩土地的征地款共计14.8万元。2012年9月17日,葛某某、郭某某安排麻黄梁镇政府干部职工将占用的镇政府资金,还回镇政府村财乡管财务。

2016年,榆阳法院一审判决葛某等五人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时隔四年,葛某再次被查

2020年6月10日经榆林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葛某被绥德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9月8日被刑拘,9月17日被逮捕。据悉,本案由绥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葛某涉嫌受贿罪移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7日绥德检察院以管辖权异议向榆阳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方指控,1、2010年11月份,葛某任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党委**后,榆阳区双山煤矿和神树畔煤矿的协调员王某某电话联系葛某,约在榆林市榆阳区“二毛洼”大桥旁边见面。王某某与葛某见面后,代表煤矿向其提前拜年并将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5万元现金送给了葛某,希望葛某在往后工作中对两个煤矿多支持帮忙。

2、2013年,神树畔煤矿在架电的过程中得到了麻黄梁镇政府的支持。2013年9月20日,为了感谢葛某在架电线路工作上的帮助,王某某在农商银行榆阳支行取现10万元,在榆阳区榆麻路口将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10万元现金送给葛某。

3、2014年,双山、神树畔等煤矿在修建运煤线道路时,葛某在工作衔接、征地协调、快速推进等方面给予了支持。2014年5月13日,为了感谢葛某的支持和帮助,王某某在农商银行榆阳支行取现10万元,再次在榆麻路口将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10万元现金送给葛某。

4、2015年,榆林市亿鸿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风电项目一期建设工程落地麻黄梁镇,需要麻黄梁镇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同年夏季的一天,该公司董事长吴某某来到被葛某的办公室,将用纸袋装着的10万元现金送给了葛某某,希望葛某某在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协调处理纠纷等工作上给予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葛某先后四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35万元,受贿款项用于购房及家庭日常等开支。案发后,葛某家属积极退交了35万元受贿款。

榆阳检察院认为,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葛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近日,榆阳法院审理认为,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为保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刑事犯罪,判决葛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来源:二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