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县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2022.03.29 15:04 在榆林网 ZaiYuLin.Com

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保护全县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力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县社会面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对流调溯源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然侮辱、威胁、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相关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定返定人员或者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瞒报、谎报健康情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检疫排查、隔离观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入定通道疫情防控检查点、社区、村庄、医院、宾馆、商业超市、药店等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将国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县,或在高速公路停车下客,翻越高速护栏、在服务区员工通道进出等方式逃避防疫卡口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旅馆、饭店、娱乐场、运动场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经营场所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灯会、联欢会等大型群众性聚集性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聚众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参与赌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三千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健康信息核查、身份登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定边县公安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