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如何进行购房合同公证?

2020.05.18 13:12 榆林日报 ZaiYuLin.Com

网友咨询:如何进行购房合同公证?

公证处回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复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制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涉及以上情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法办理公证的。二、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法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房屋买卖合同;3.房屋所有权证明(若土地证为集体土地总证的,提交集体土地总证的复印件和土地未分割证明);4.履行合同的银行付款凭证或收据;5.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三、根据2019年11月19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19〕1452号)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收费为协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