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一男子银行柜台盗窃5次总计12600元被判2年

2020.12.15 14:35 在榆林网 吴堡法院

近日,榆林吴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在榆林市清涧县农商银行一网点,拿着100张面值为50元的人民币到该行窗口要求兑换面值为100元的现金。该行柜员将兑换好的5000元递给他,林某某在窗口处与柜员递钱过程中趁机盗窃其中的2300元,又提出要将手中的纸币兑换成新钱,遂将手中的2700元旧钱递给柜员,柜员接回旧钱后又将50张100元的新钱递给林某某,林某某得手后潜逃至延安市。

后来,被告人林某某用同样的手段在榆林市吴堡县中国邮政银行一网点、在榆林市佳县中国邮政银行一网点、在神木市东兴街河畔路北侧中国邮政银行、在延安市志丹县十字街陕西信合银行。林某某五次盗窃现金共计12600元。

另查明,林某某系一名累犯,已有多次犯罪前科。2010年到2019年期间,先后因盗窃罪、绑架罪、开设赌场罪四次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林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