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属于村集体的70万元据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账务和生活开支,王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近日,中国人民检察网公布了这一案件的起诉书。
2011年4月16日,王某某被推选为芹河镇酸梨海则村四组组长,同年4月19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对外出租本小组荒地100亩。
2011年5月5日,小组组长王某某与张光照协商,最终,张光照以每亩1.8万元的价格共租赁荒地,签订租地协议后,张光照分四次将180万元租地款全部兑付。
期间,2011年5月5日,支付王某某20万元订金,给该村账户转入110万元,2011年7月3日,给王某某个人账户转账50万元。
2020年5月10日王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榆阳区检察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小组的款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