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信息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年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常乐路**小区2-*-*2,个体。2020年12月2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榆林市检察院于2021年1月12日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院移交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在榆林市榆阳区三街古城大市场**海鲜店内,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其丈夫黄某某(已判决)
向销售的水产品内添加工业火碱的情况下,帮助黄某某进行添加工业火碱。同日,榆林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联合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非法添加工业火碱的鱿鱼、毛肚、牛百叶、牛肚等5箱水产品和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工业火碱0.48千克(白色晶体状)。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鱿鱼样品中铅含量0.0210mg/kg、砷含量0074mg/kg、汞含量0.0059mg/k、钠含量1.8803、PH值9.63;百叶样品中铅未检出、砷未检出,汞未检出、钠含量1.03*103、PH值948毛肚样品中铅含量0.0756mg/kg、砷含量0.023mg/kg,汞未检出、钠0.0756mg/kg、砷含量0.023mg/kg,汞未检出、钠含量1.02*10PH值9.51;牛肚样品中铅含量00200mgkg、砷未检出,汞未检出、钠含量902mg/kg、PH值9.43*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