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项转移至亲属账户被判拒执罪

2026-01-09 11:11 来源:榆林日报

基本案情:2012年2月1日,周某向郭某某借款9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借款后,周某拒不偿还借款本息。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决,周某偿还郭某某借款本金81.9万元。判决生效后,周某在限期内未履行给付义务,郭某某向神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在执行中,神木法院发现西安雁塔法院在执行周某的另一起案件时,扣除案款后将拍卖房屋剩余款234万余元转入周某账户。转账当日,周某将该笔款项转移至其实际使用的前妻父亲账户内,后周某将上述款项全部取现。

神木法院发现该线索后,及时将周某拘传到庭,责令其将该款项交回,但周某拒不交回,被神木法院采取司法拘留15日。神木法院经研判认为,该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遂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神木市公安局,神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经神木法院审理,被执行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追回转移款项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属于主观故意制造执行困局,是对诚信秩序的严重破坏,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理应受到司法的严厉制裁。神木法院在执行期间,改变了“法院单打独斗、被执行人无所畏惧”的被动局面,形成了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制裁相结合的强大合力,通过刑事法律的手段进行根除,筑牢社会诚信根基。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版权声明:

    来源为“在榆林网”均为本站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部分内容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作品内容有误,或对版权等其它有异议,请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