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6〕4号)文件规定,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为其在职职工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要求完成缴存基数调整。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灵活就业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调整内容
自2026年1月1日起,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依据本市适用的陕西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榆阳区、横山区、神木市、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为2376元,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为2250元。
三、执行时间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事项
1.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须在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高于或者低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涉及每名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主动扛起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主体责任,按相关规定如实统计、核定及申报职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并接受职工监督。
4.各所属单位要认真做好指导服务,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宣传,确保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5.如有政策疑问,可联系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拨打12329客服电话进行政策咨询。
特此通知。
附件: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厅、各县市区管理部地址及联系方式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9日
附件: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厅、各县市区管理部地址及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