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倡导文明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榆林市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规范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下列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横山城区:东至李家洼、柴兴梁、梁家湾、杨园则、张家坬所住居(村)民区;南至邵家洼利源加油站三岔路口,北延伸至污水处理厂;西至榆靖公路(南延伸至四中,顾兴庄移民区);北至大古界高速出口;所辖大街、二街、环城路三大主街道及其各个巷道。
以上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名录及大型犬标准(图)

二、养犬行为规范
(一)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依法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进行犬只免疫,依法办理犬只登记;
2.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并使用束犬链牵领;束犬链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束犬链;
3.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
4.犬只有攻击人行为时,应立即制止,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5.保持犬只卫生,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6.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污染市容环境卫生;
7.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8.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9.严格遵守其他养犬义务规定。
(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导盲犬和助残犬除外)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医疗机构、教育机构;
3.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4.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5.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三、养犬登记流程
1.在榆林市横山区仁心萌宠服务点(榆林市横山区自强东路5号),同时办理狂犬病免疫证,如在其他地方注射过疫苗的,登记时需提供免疫证明。
2.在手机应用市场或扫描二维码下载“68宠物”APP,选择“办证”—城市“榆林市”—犬证办理—办理养犬登记证—填报相关资料。
3.准备材料填写,选择一站式便民办证点。
(1)养犬人身份证(扫描件);
(2)养犬人居住证明(任选其一):房产证、购房合同、社区入住证明、物业入住证明(扫描件);
(3)犬只正面及左右侧面照片(照片要求:照片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拍照背景为:与犬只颜色对比明显的纯色背景、有反映犬只肩高的刻度尺);
(4)有效期内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扫描件);
(5)已绝育犬只,需另外提供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绝育手术证明(扫描件);
4.对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线上)通过后,请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前往便民服务点,对犬只品种进行鉴别,对犬只肩高进行测量,符合条件的,缴纳限制养犬管理费,领取犬牌、注射电子标识,完成养犬登记。
5.养犬一站式便民服务点(试点)地址:榆林市横山区仁心萌宠服务点(榆林市横山区自强东路5号)(六米巷);联系人:张万强;联系电话:15592920092。

四、养犬年审流程
1.年审途径。打开“68宠物”app,选择“办证”,选择城市“榆林”—养犬登记的犬只—查看详细—“犬证年审”。
2.准备材料,提交年审。
(1)犬只正面及左右侧面照片(拍照上传);
(2)有效期内的犬只免疫证(拍照上传);
(3)如有其他个人信息或犬只信息变更,应在变更完成后提交犬只年审。
3.缴纳限制养犬管理费。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携带犬只及填报资料原件,前往一站式服务点,缴纳限制养犬管理费,并完成犬只年审登记。
五、养犬收费标准
优惠减免政策: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后,凭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登记或年审时减半收取限制养犬管理费用(包含犬牌费、芯片费、宠物保险费)。

六、法律责任
1.放任犬只乱跑乱窜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根据《榆林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违反上述办法第八条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责令将犬只限期移出重点管理区;逾期未移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犬只进行处理。
(2)违反上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申领犬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犬只进行处理。
4.违反上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
2026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