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化解煤矿行业的重大安全风险,强化对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监督与警示,深刻汲取过往经验教训,切实提升隐患排查整改的精细化程度与质量,增强依法办矿管矿的专业意识与规范水平,推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现特将2026年第二批煤矿安全生产的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公开发布。
案例1:2026年4月24日,榆林市能源局对榆林市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煤矿30108综采工作面胶运顺槽转载机电机距巷道帮部距离不足0.4 米,安全出口不畅通。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五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煤矿罚款陆拾万元整(¥600,000.00);对其矿长郭某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案例2:2026年3月26日,榆林市横山区能源局对榆林市横山区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3113 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风门内停放一台防爆型柴油动力装载机,驾驶室顶棚被拆除,且设置的车辆位置监测仪与车辆分离,悬挂在3113综采工作面泵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处煤矿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
案例3:2026年4月23日,神木市能源局、府谷县能源局对府谷县某公司进行交叉检查时,现场对该矿副斜井第一道防跑车装置进行试验,车辆脱钩装置动作不灵敏,第一道防跑车装置已发出警报,但钢丝绳配重拉紧装置仍未动作,阻拦钢丝绳未从底板沟槽中弹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处煤矿贰万伍千元的罚款(¥25,000.00)。
案例4:2026年5月12日,神木市能源局对神木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5-2煤胶带措施巷皮带运输机机尾下风侧10-20米未设置监测烟雾和一氧化碳传感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处煤矿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