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单位、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
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称“鹤城公司”)发现“神木市锦界镇马场梁阀室至瑞诚玻璃厂输气管道项目(神木锦界工业园一期项目)”中所使用的“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神木锦界镇输气管道工程项目部”印章为苏爱国(身份证:230602********5010)、臧四平(身份证:429006********4899)、苗佳伟、夏栋等人私自刻制,未经鹤城公司任何形式的授权及同意,未在鹤城公司进行备案登记。
为此,鹤城公司现郑重声明:上述项目印章不代表鹤城公司及工程项目部的任何意思表示,任何人员的签章行为及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合同、协议等均对鹤城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鹤城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鹤城公司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各单位及个人务必慎重,避免造成损失。
特此声明。
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2026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