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榆林市横山区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号(VI)车用柴油案(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1年11月16日,根据榆林市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区成品油油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安排,执法人员对榆林市横山区某加油站所经营的0号(VI)车用柴油和92号(VIA)车用汽油进行了质量抽检,经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VI)硫含量/(mg/kg)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规定的明示要求(不大于10),为不合格油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这批次不合格0#车用柴油(VI)是于2021年11月06日从宁夏华德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量3吨,现在已全部售完。货值总额25164元(不含税),全部售完后净利润8574元。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1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574元,罚没款合计23574元。
典型意义: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不仅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此类燃油可使汽车燃烧尾气中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有机挥发物在一定条件下凝聚成雾滴或转变为颗粒物,从而加重雾霾和烟霾,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此案的办理有效整治了成品油市场,规范了辖区内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了成品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