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
关于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禁种铲毒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苗、罂粟壳、罂粟籽等非法制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承担禁种铲毒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禁种铲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以及非法运输、买卖、存储、使用罂粟壳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10、3513813
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