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工作的通告

来源:在榆林网
作者:榆林市公安局

榆林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范飞行活动秩序,防范化解“黑飞”等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即日起榆林市公安局将全面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与范围

除用于军事、警察、海关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外,凡是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所持有、使用的无人机(包括但不限于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以及通过国家适航认证的自制、组装、改装和具备超视距飞行能力的所有无人机),均需完成实名登记。

二、登记时间与方式

(一)登记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现有无人机持有者(包括个人、企业)及新购置无人机,须即时进行实名登记;无人机发生转让、报废或登记信息变更的,须通过原登记渠道办理信息更新。

(二)登记方式

1.个人、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持有人可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微信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后提交相关信息办理。扫描下方二维码,在线填报信息完成登记。

扫码在线填报信息完成登记

2.开展与无人机设计、制造、销售(实体及电商平台)、仓储等环节相关的企业;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已获得各类无人机驾驶执照的个人,应积极配合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同时实体销售店应当悬挂“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三)无人机持有人应同时按照国家民航局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UOM平台,网址:https://uom.caac.gov.cn)完成实名登记。

三、法律责任

无人机持有者应依法依规开展飞行活动,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重要提示

(一)无人机持有人应自觉遵守空域管理法规,依法依规飞行。飞行前须通过UOM平台申请飞行计划,经审核通过后,严格按照报备空域及高度开展飞行活动。

(二)请广大无人机持有人积极配合登记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定期对登记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

希望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及无人机爱好者积极支持配合,共同维护我市空域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

特此通告。

榆林市公安局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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