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典型案例(第二期)

来源:榆林市市场监管

榆阳区严查外卖羊杂违规添加胭脂红、烧烤店进货台账不全、快餐店煎炸油超标,神木市查处馒头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钠,绥德县没收过期香肠,佳县整治小餐饮许可证过期。系列案件警示餐饮经营者严守食安红线,落实主体责任。

案例一:榆林市榆阳区某风味羊杂碎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集中整治专项抽检中,对主营羊杂、卤味外卖的该店铺抽样,送检卤牛板肠检出胭脂红,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检验结果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文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检异议,本局依法立案查处。

违法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加工卤制品通过线上外卖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结合线上卤制品经营风险、涉案违法金额,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裁量处置:没收违法所得295.8元,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298.8元。

典型意义:

卤制熟食是网络餐饮高频消费品类,部分外卖商户为提升菜品卖相违规添加添加剂,直接损害消费者健康。本次网络餐饮整治以抽检为抓手,严厉打击线上卤味商户违法添加行为,统一线上线下餐饮监管标准,警示所有入网商家严格遵照国标使用添加剂,守住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红线。

案例二:榆林市榆阳区某烧烤店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店食材无完整进货台账,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警告;当月29日复查商户临时整改到位。2026年3月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整治开展后,执法人员进行“回头看”再次核查后厨,该店肉类、调料进货记录大量缺失,整改流于形式,随即立案处理。

违法依据及处罚:

该店在经责令整改、警告后仍未持续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进货查验相关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结合商户屡改屡犯、线上订单食材品类繁杂的风险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850元。

典型意义:

烧烤类餐饮订单量大、生鲜食材种类多,完整进货台账是外卖食品安全溯源的关键。本案是网络餐饮整治回头看代表性案例,针对商家临时应付检查、日常线上经营放松管理的侥幸心理形成有力震慑,督促所有入网餐饮经营者常态化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从源头管控网络餐饮食材安全。

案例三:榆林市榆阳区某烧烤店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对位于广榆农贸市场的该快餐店开展抽样。2026年4月9日,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店内煎炸过程用油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 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4月13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依法予以立案查办。

违法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极性组分超标的煎炸用油加工食品对外销售,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当事人配合调查、涉案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依据条例对应处罚条款从轻处置: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1000元,罚没合计1009元。

典型意义:

煎炸用油是中式快餐店日常加工核心原料,油脂长期反复使用会造成极性组分超标,产生有害物质,直接威胁就餐群众身体健康。本案依托日常监督抽检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置,警示辖区各类中式快餐、小吃经营主体建立煎炸用油定期更换、留存记录制度,规范后厨加工操作流程,常态化做好油脂质量自查,全面夯实线下餐饮门店食品安全基础。

案例四:神木市某餐饮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神木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在某外卖平台对当事人经营的馒头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6月11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SC2026050441),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馒头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294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

违法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属初次违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025元。

典型意义:

该案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且未留存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反映出部分网络餐饮经营主体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主体责任落实不严。通过本案查处,推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健全进货溯源管理,从源头保障网络订餐群众食品安全。

案例五:绥德县某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5日,绥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永乐路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翟公府牌三文治香肠已超过保质期限,涉案翟公府牌三文治香肠由保定市翟老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4日,保质期110天,保质期限至2026年3月14日。共计2箱16根,货值金额264元,无违法所得。

违法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倒逼辖区各类餐饮经营主体主动自查自纠,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案例六:佳县某拉面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过期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2日,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佳县某拉面馆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门店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当事人所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月29日,到期后未办理延续,自2026年1月30日起在未取得有效许可的情况下持续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涉案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违法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无有效许可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关注证照有效期限,按期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杜绝无证经营行为。本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主动整改、危害较轻的经营主体适用减轻处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同时警示广大小餐饮从业者常态化开展证照自查,规范小餐饮行业经营秩序。

    版权声明:

    来源为“在榆林网”均为本站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部分内容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作品内容有误,或对版权等其它有异议,请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